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台灣護漁
by胖胖腳
近日護漁新聞漫天吵嚷,不但出動海軍巡洋艦護漁船,甚至出現查扣日本漁船的呼籲。真要談魚權,要為漁民請命,就要就事論事。
日本扣台灣漁船的事件除了涉及經濟海域的劃定問題,還有釣魚台主權的問題。媒體文章看到現在唯一寫得肯切的是,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姜皇池在自由廣場的兩篇投書:
扣日本漁船可不可行?理論上當然可行,如果有日本漁船在我方的經濟海域違法作業,我方當然有管轄權。
但是查扣的理由呢?只因為日本查扣我方11艘漁船,所以我們不分青紅皂白先扣他們漁船再說?這不叫伸張主權,這叫海盜行為,是萬國公罪。就好像台灣人有人在日本被捕,為了伸張我們的引渡的司法管轄權,主張先在台灣島內抓一個日本人來跟日本談判,一樣荒謬。
要查扣日本漁船,就必須彈劾對方,對方涉及走私?是使用了國際明令禁止的流刺網?是涉嫌撈捕保育類生物?還是過渡撈捕,超過聯合國「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The 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或我國法律所允許的經濟海域作業數量?同樣,我國每年在釣魚台附近海域,有上千艘的作業船次,被查扣的11艘,又是基於何種理由被查扣?
先搞清楚這一點,再來談如何伸張漁權。日本的漁業早就是先進的遠洋漁業,大公司轄下的遠洋漁船,完全合乎聯合國TIOC、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環境計劃署的作業規定。禁止使用流刺網的規定,日本也是催生國之一。目前日本唯一受到國際抨擊的,是他們的捕鯨政策。如果北海道的捕鯨船,發揮白鯨記的精神,一路追大白鯨到台灣海峽,那麼我們開綠色和平號出去反制,說不定就可以「查扣」他們的捕鯨船一艘。
嚴格來講,目前對我傳統漁場破壞最大的,不是日本漁船,而是中國漁船。中國的漁業還留在落後的近岸作業,什麼國際公約一概不甩,流刺網炸藥通通不禁用,造成金門附近魚源枯竭,海底生態嚴重受破壞。政府要伸張漁權,很好,請拿出漁業法,就從取締中國違法漁船開始。只是不知道那些偽左們,到時候會不會又換上「和平啦」、「不要民粹啦」、「不要挑釁啦」的偽善面具?
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EEZ)的劃分,是12海浬領海基線的延伸。所以要確定經濟海域,必須先確定領海基線。像釣魚台這種孤懸海上的小島,能否做為領海基線劃分的標準呢?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說的很清楚:
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釣魚台上面沒有人居,本身缺乏維持經濟生活的條件,故不得作為主張EEZ的基準。只是實際上,台日兩國都很澎風,宣佈EEZ的時候,都各自採取自漫天喊價的態度。我方自1979年宣佈EEZ,就把EEZ的北疆界定在北緯29度。日本在1996年的時候宣佈EEZ,也是採取同樣的作法。依據海洋法公約,當兩國關於領海與EEZ劃分有爭議的時候,必須透過談判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必須訴請位於漢堡的國際海洋法庭仲裁。
問題在於我國目前在聯合國的組織架構下,根本缺乏當事人能力,日本亦未對我國行使國家承認,所以對於日本違反海洋法公約的主張,我國難以在國際法的架構下尋求救濟或反駁。反之我方澎風的北緯29度EEZ邊界主張,只留在聲明的層次。
釣魚台真正的意義,在於由領海基線大陸礁棚延伸的礦產資源,這在海洋法公約裡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問題是我們現在要談,到底是漁權?還是主權延伸的大陸礁棚種種權利?即使自彭佳嶼海域算起,釣魚台附近也是我EEZ無疑,有必要把兩個一定綁在一起?談漁權的同時把主權綁進來談?這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製造台日衝突?
我不願扯出統獨爭議,但是,近日喧嚷「政府應有作為」,包含漁業利益,釣魚台下的天然氣所屬權,等等要求,在台灣成為完全正常的主權國之前,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在國際法上毫無當事人能力,我們所有的主張,都難以在和平的談判架構下實現。
而搞反日和搞民族主義如火如荼的中國大陸怎麼做呢?他們嘴巴叫得很凶,實際的行為可是低到趴到地上去。PRC在1992年宣佈新的領海和經濟海域,然後五年間,對於「侵犯」天朝領海與經濟海域的小日本鬼子,沒有採取過任何取締措施,因為當時中國還因六四受到歐美各國的禁運與抵制。經過長時間磋商,終於在1997年,日本與中國簽訂「日中漁業協定」,雙方就兩百海浬經濟海域重疊部份,成立「共同暫定措施水域管理委員會」,和小日本一起管理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海與經濟海域。目前中日談判釣魚台的礦產開發,最大的阻礙不是民族主義問題,而是開採不符經濟成本,所以雙方都停留在各自喊話打嘴砲的程度。如果哪天技術突破,開採可行,中國馬上會回到「資源共享、中日共榮」的「理性」態度。
至於台灣呢,我國在1979年宣佈EEZ,主要是受到菲律賓宣佈的刺激。不過1979年宣佈以後,只停留在「宣示」的部分,相關法案一直未在國會中通過。即使我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若只是單純這樣的「宣示」EEZ,也是無效的。而台灣如何宣布經濟海域,這部份留在後面附二再詳說。
這是一個血淋淋的事實:台灣缺乏實際的國際人格,不能如中韓一樣,把和日本的漁業領海資源糾紛,循正常國際法管道解決。如果我們本身沒有獨立正名的意志,那就只有兩條路: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循台日美互動的體系,在國際法之外,仰賴日本的「善意」與「默契」。一個就是徹底向中國投降,化身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所有的糾紛,都透過中國在國際法上主張。既要安於「中華民國」這個內戰交戰團體的架構,又要享受國際法上賦予主權國家的一切權利,這是不可能的事。
講一下題外話,我認為這幾天的漁權話題,跟40年代北京的沈崇事件一樣,對中國來說,是最廉價挑撥台日關係的工具,對台灣的中國認同者來說,是間接發洩民族仇恨和宣洩族群仇恨的管道。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南方朔寫的那個甚麼日本吃定台灣,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還鼓動台灣漁民毆打挾持日本執法官員。這段時間,一向彈劾民粹的學者突然不見了,什麼和平反戰的面具都不見了,武裝反攻釣魚台的謬論都跑出來了。然後媒體平常塑造「解放軍打過來我要投降」的草莓世代,這下子面對日本扣船,又變成「寧可戰死」的勇者!
等著看吧,兩個禮拜過後,等島內的中國認同者發洩夠了,新的八卦新聞出現,然後相關法案繼續在國會冷凍,立委繼續作秀,沒有人真正在乎蘇澳漁民的什麼漁權,就好像40年代,沒有人真正在乎,沈崇是不是真的被美國大兵強暴了一樣。
附一:簡單介紹國際海洋法公約。有錯的話也請版上先進指正。
遠從羅馬時代,「海法」和「陸法」就是兩個相對的概念。「陸法」象徵封閉和管制,「海法」則象徵自由與通行。
這種概念,經過中世紀歐陸繼受羅馬法,等到大航海時代開始、民族國家興起,得到更進一步的實現。「陸法」為民族國家築出明顯的國界,國民與外國人的區分就是靠這條界線,外國人進出國界都需要經過國家的同意,逾越國界的國家敵對軍事行動可能構成侵略。甚至「主權」這個觀念,也是靠著這條想像上的界線建構起來的。「主權」象徵的是在這個界線之內的最高權,也就是絕對優越的管制支配能力,這是「陸法」建構的概念。
可是海法呢?剛好往反方向建立。因為當時人類航行的技術有限,沒有辦法直接支配海洋,所以「海法」走向自由、開放與合作。一個國家的領海,依照傳統國際法,只有三海浬,這是當時岸砲的最大射程,也就是陸法所能支配的最大範圍。即使如此,領海的管制還是很少,例如其他國家的軍艦,在領海內就擁有無害通行權。連軍艦都能通過了,更不用說其他民間船隻。這個如果在陸地上,我們就很難想像一隊鄰國坦克的「無害通行權」。
出了領海就是公海,公海是屬於全人類的,任何人都可以在這裡航行或捕魚,載貨證券,讓貨物在航行中就可以流通交易。也因此,海法的建立,著重在人類如何的互助合作,而不是在主權怎麼伸張。例如妨礙海上航行自由的海盜行為,是萬國公罪,任何國家都可以干涉和管轄。共同海損,是風險分擔;在陸上你可能可以見死不救,可是在海上船舶都負有海難救助的義務。船長在海上,擁有准公法的緊急處分強制權等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海上的自由航行、貿易、漁事等。
一直到20世紀,隨著人類科技的進步,對海洋開發、支配能力的增加,開始有學者倡導修訂一部屬於全人類的「海洋法」,讓海洋資源讓全人類共享。等到聯合國建立,在TIOC與諸多國際法學者如Koenig的努力下,終於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份公約通過以後,有待會員國的國會各自批准,形成各國國內的法律。
這個海洋法公約有幾個特色:
1.領海擴張到12海浬
不過這個12海浬,不是因為岸砲的射程增加,也不是為了滿足民族主義狂熱份子的想像,而是為了國家追緝走私、偷渡的需要,因為犯罪者很容易就可以逃到公海上,傳統的「緊追權」理論有時而窮,所以有必要擴張領海。同時海洋法也對於各國領海基線如何劃分,群島國、海灣國、內陸國又怎麼劃分,都有詳細的規定。
2. 兩百海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棚的開發
以往海上是允許自由捕魚作業的,不過隨著科技的進步,捕魚變成大公司剝削性的行動。有能力的國家開著遠洋船隊,到窮國的海岸撈捕一空,造成魚源枯竭,所以有必要在傳統的領海外,另設一個兩百海浬經濟海域。不過經濟海域並不是國家的私人內海,不能因為宣佈經濟海域,就排除其他國家的漁船來撈捕。宣佈經濟海域只是象徵對該海域的資源擁有管理權力,例如宣告每年最大撈捕量,對於前來撈捕的漁船發給執照、取締違規撈捕的漁船等等。全世界的經濟海域重疊有兩百多處,所以海洋法公約也規定了和平解決衝突的管道。(連如何取締扣船都有規定。)
海洋生態保育也是經濟海域裡面重要的一部份,但是最近很多媒體上的論述,將保育權用來混淆漁權。這部份規定可以參考海洋法公約61-68條。
另外大陸礁棚是目前最複雜的地方,因為大陸礁棚一方面是陸地的延伸、一方面又可開採礦產,所以有待規範的地方還是很多。即使開採,通常也是採共享互惠的方式。例如印尼的海底油井,中油參與開發、提供技術資金,彼此獲利。
(所以那個南方朔所謂的東海油田爭霸戰,大家笑笑就好,此人在伊拉克戰爭時候大力抨擊美國以血換油,等到事情面臨中華上國利益,又要大家犧牲流血,免得油田被日本鬼子先佔,真是有夠t@#$%,啊,這是題外話。)
3.解決爭端的機制與仲裁機構
就是確立透過和平手段解決,除了讓各國自行協商,另外漢堡設有國際海洋法庭,負責仲裁各國關於海洋法公約的糾紛。如果每個國家的憤青,都跟台灣的中時聯合一樣,碰到經濟海域重疊就去開軍艦去護漁,第三次大戰大概早就爆發了。中日之間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是一種解決形式。另外,北歐斯堪地那維亞國家對於經濟海域,另設有共同管理委員會,互動形式也非常良好。歐盟對於漁事、經濟海域開發,有也自己的合作規定。
附二:台灣怎麼宣佈經濟海域的
台灣在1979年宣佈兩百海浬經濟海域,細心的人就會發現,海洋法公約不是1982年才通過的嗎?怎麼我們早三年就宣佈?答案是海洋法的草案很早就出爐了,很多國家採取先跑先贏的態度,菲律賓就是其中之一。當時台灣沒有幾個人知道什麼是經濟海域,只知道菲律賓這個土人小國,居然敢把經濟領域劃到半個南台灣,從高雄港一出港就進入了對方的經濟海域。於是舉國譁然,紛紛敦促政府採取行動,主張對菲開戰的有之,主張在巴士海峽決戰的有之,於是大有為的蔣經國總統順應民粹,毅然決然的也宣佈了兩百海浬經濟領域,看見我正統中華的大漢聲威,終於劃進了土人小國的呂宋半島,愛國人士紛紛感到國威獲得聲張,感動的痛哭流涕,只有一小撮不識相的黨外雜誌唱衰,也很快被通通抓起來,這件事就慢慢沈寂了。
不過後來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宣佈兩百海浬經濟海域的程序,必須透過會員國的國會法律化與內造化,才能生效。只是蔣經國的宣示已經滿足了大多數愛國人士的感情需求。一來,看著遠播呂宋半島的經濟海域和看秋海棠地圖一樣爽;二來,蔣政權那時候已經被逐出聯合國了,全世界沒人在乎到底台灣完成海洋法公約審議沒有;三來,當時的老國會,老法統們年紀都大了,要搞這種洋玩意兒有點困難。所以就拖下來了。然後事情就一拖15年....咳咳,當年出生的小孩都上國三了。。。
一直到1998年,也就是20年後,立法院才終於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起因在於1992年,中國大陸通過了「領海及毗連區法」,裡面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台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當時的行政院,才突然醒悟,啊,我們的新領海和新經濟領域,還沒有立法啊~~於是馬上快馬加鞭的擬定了「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經過立委豬公辛勤的敲詐勒贖,、、、啊,應該是審議研討,終於才花了六年就完成了這部關係國家主權和漁民生計的大法。甚至當時到底要怎麼公布領海基線都還成問題,究竟是要公布包含大陸從鴨綠江口到增母暗沙,還是單就台灣的領海基線?後來採取折衷的作法,行政院可以分批公告領海基線,先公布台灣的,其他以後再說。意思就是等反攻大陸,再公告大陸那邊的,這樣阿Q就解決了。
僅管「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通過,可是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施行辦法、漁業法修正草案,目前還卡在國會冷凍中。例如:
關於我方的經濟海域,到底哪些魚類可以撈捕、哪些不能?
每年的保護限漁期又是幾月到幾月?
如果他國漁船申請要在我國經濟海域捕魚,主管機關為何?稽核機關又為何?查緝取締非法漁船的法律依據又為何?
這些問題都要等立委豬公哪天良心發現,通過法案以後才會解決。
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對於海洋法公約的批准與施行,只能採取場外自爽的態度,也就是我們做足一切應該做的,可是我們審議通過的條約,沒辦法拿回去登記存查。我們受到委屈,也沒辦法依循公約的救濟管道去爭取應有的權益,也就是只能依循鄰國的善意與尊重。菲律賓還好解決,可以用錢搞定,日本就沒辦法了,這個最終只能靠獨立獲統一解決。既然大部分台灣人都選擇要不統不獨維持現狀,就必須吞下這個沒有國際人格的苦果。
釣魚台和漁權、領海基線、經濟領域劃分的關係,前面說過了,不再累述。漁民能否在哪裡作業,和是否擁有釣魚台主權沒有關係,我們沒有擁有福克蘭海域的主權,可是我們的遠洋釣魷船一樣在阿根廷外海作業補魷。當然這不是說我們漁民要委屈到跟日本申請執照才能在傳統漁場作業,而是漁業談判跟釣魚台主權是兩回事,這兩個談判應該脫鉤。故意在哪裡吵保釣和護漁的,到底在乎的是漁民權益,還是大中華的神聖不可分割領土,我想大家心裡很清楚。



看到一篇靜宜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科講師林田富寫的關於釣魚台列嶼主權之爭議,看到眼睛脫窗。此文既忝為靜宜通識教育深度新聞分析一文,單為「通識」兩字,就不得不一駁。
林文洋洋灑灑列了一堆「歷史證據」,居然不知道,自19世紀維也納會議以後,早就揚棄拿這種歷史遺緒作為主張主權的依據,充其量只能作為證據補強。這就好像在吳益樺案,國內一再重複論述香火論、親情論、認祖歸宗論,卻不能在民法上,對於吳家獲得監護權對監護人何以有利,做有效論述;敗訴以後,再來說法官不愛國一樣。不從國際法律、條約著手,只在古書廢紙堆炒冷飯,甚至還引出造假的問題,徒惹國際笑話。如果古書說那麼有用,慈禧的採藥詔書那麼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就到安理會叫的震天價響了。
林田富的史料錯誤就不一一細提了,日本主張釣魚台,是因為將琉球王國從保護國變成領土,而不是基於馬關條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台灣附屬島嶼」,在北界指的是北緯23-24諸島,而釣魚台列島在北緯近26度。除了論述錯誤,一相情願地行文敘述,講到對方就是「密謀」,講到我方就是大義護土,講到美國就是「匆忙」、「無心」、「不察」,除了滿足民族主義者那種「我們收回台灣」的心情,對於有效的國際法主張,沒有幫助。與其看林田富這篇文章,還不如看新新聞劉崇寫的這篇:
日本的野心加上中國的錯誤 等於釣魚台遭到侵佔
不管林田富的統獨立場,最讓我吃驚的是林文的結論。對於日本採取強硬手段的理由,居然只是「日本是二戰發動的禍首」?所以不管我們怎麼強硬,「應該可以換來一些鼓勵的掌聲」?
這點成立的話,現在在海牙法庭蹲大牢的前南斯拉夫總統米羅賽圍棋,大概也可以這樣主張:「領土爭議的解決,很難以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尤其面對的是德國的維和部隊,、、、。只有採取強硬的手段,才能迫使對方走上談判桌。我們並不必擔心,在國際上留下種族清洗的印象,因為我們面對的是發動二次世界大戰的禍首,我們堅決的勇氣,應該可以換來一些鼓勵的掌聲。」
只因二戰的發動國就可以任意對抗?喂喂~二戰債務可是隨著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清算結束。現在的日本、德國、義大利可是完整的聯合國會員國,受到聯合國公約的保護,沒有一條國際公約提到,這三個國家要比其他國家低一等。我們這個非會員「堅持勇氣」的結果,恐怕不是掌聲噓聲那麼簡單吧?看到這種毫無基礎國際公法常識的「獨派」,我看還是把看這些文章的時間都省省吧。
愛國沒有錯,但愛國宣告和學術性陳述事實是兩回事,如果為了愛國,科學和學術就必須曲腰,這樣的愛國和中國的憤青有何兩樣?劉崇這篇文章,結論一樣是釣魚台是台灣(中國?)的,至少敘述客觀的多。劉崇除了耙梳中、臺雙方的立場,條列了日方的立場,也敘述了中、臺雙方在國際法作為上的缺失。同樣的立場,但是比起林田富一相情願的敘述好多了。
Posted by: 胖胖腳 | July 05, 2005 at 03:30 AM
對於國際海洋法公約有興趣的網友,或者在孤狗上面搜尋「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可以找到更多的介紹。我不是海洋法專家,寫的很淺顯,希望有真正的專家能夠斧正補充。
不管釣魚台是不是台灣的「固有領土」,釣魚台附近的經濟海域絕對不是什麼「固有經濟海域」,因為「新12海浬領海」、「專屬經濟海域EEZ」、「大陸礁棚劃界」,都是這二十年才出現的新東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草案,是1982年出爐,1994年才累積足夠的會員國批准而生效。算一算不過是近十年的事。
這種大事,在台灣這個海洋國家被徹底的忽略。所以才有一堆民粹半瓶水,如南方朔,寫出什麼「二十世紀最大的圈地運動」、「沒有主權,哪來漁權」這種愚民劣文。
海洋法公約固然有承認人類支配力擴張的這個現實,但更重要的是這個公約實現了人類共同開發、共享共榮的理想。經濟海域的劃分,不是把海洋淪為沿海國的禁臠,而是要求沿海國負起生態保育和管理的責任。不然照南方朔所說的,「最大的圈地運動」,台灣、菲律賓在1979年就宣佈了兩百海浬經濟海域,中國在1992年、日本在1996年才宣佈,台菲有沒有因為早圈地佔便宜?中日有沒有因為晚圈地吃虧?
「沒有主權,哪有漁權」,更是笑話一則。如前所述,如果釣魚台被國際海洋法庭認定為不適合人居,而無法做為劃分經濟海域與大陸礁棚的基礎。那麼日本即使擁有主權,也是空殼一個,令不出12海浬領海。反之,如果我們能夠依據海洋法公約力爭,即使自彭佳嶼起算經濟領域,我們仍然能夠擁有釣魚台周邊的經濟領域,台日重疊之處,依據海洋法公約解決,例如仿日中漁業協定,成立重疊經濟海域共同管理委員會等等。
當然,這些國際法的主張,前提是台灣必須擁有完整的國際人格,才能夠行使。如果大部分台灣人民都選擇「維持現狀」,那就必須在國際事務上嚐到台面下外交、仰賴對方「善意」、「默契」這個苦果。
另外那個「知識界」保釣,大家笑笑就好。解決釣魚台要越強硬越好?上次那個南方朔主張要漁民「群起反抗日警」,已經在報紙上被人踢爆了。
事實上這篇踢爆的文章寫的還不夠狠,以南韓的強悍,為什麼事發後馬上乖乖道歉?那是因為南韓和日本都是SOLAS會員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南韓漁民在日本經濟海域拒絕受檢,將對方執法人員打落海逃逸,違反了SOLAS的規定。如果南韓堅持不認錯,被日本在國際海事法庭告上一狀,那麼南韓所有的船舶,在全世界各地的SOLAS會員國港口,都會遭到被拒絕靠岸的命運,而且這種處分是強制性非建議性的!大家可以想像這樣的禁靠岸,對南韓經濟打擊有多大!?這也是南韓不得不低頭原因。台灣不是SOLAS會員國,只能在場外插花。不像南韓即使被告上法庭,還有申訴等救濟途徑。民盟的南方朔還倡導要漁民「就地起義」耶,你說恐不恐怖?
時代不同了,即使是中國這種對內強力訴求民族主義的國家,他們對外也是遵循國際法,講求談判和合作。台灣現在需要的,是完整的國際人格與地位,和專精的國際法專家。那群難脫鄉愁的老保釣,拜託一下,要發洩你的鄉愁,在家裡聽「龍的傳人」等民歌緬懷就好,別把整個台灣都拖下水了。
插一下題外話,要知道國家、民族都是上層結構,主權意識是資本家構築出來弱化無產階級的假意識。不管釣魚台油田最後落於臺、日、中,最後的結果都是跨國石油拖拉斯剝削弱勢的工人。作為一個左派,應該痛斥這種「以血換油」、「霸權圈地」主張。還是...那種碰到「祖國」左派立場就徹底投降,南方朔之流的半面偽左?左派的面具是擺給美日看的?是在咖啡廳裡面煙氳裊裊中擺姿勢用的?美日剝削是剝削,「祖國」的剝削就是「附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就不是真剝削,所以就不在台灣「左派」反對之列?
Posted by: 胖胖腳 | July 05, 2005 at 03:22 AM
近代海權劃分,影響最大的是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1982);依據該公約關於大陸礁棚劃分部分,台灣最有力的主張是,釣魚台在地理上屬於大屯山脈的延伸。大屯山延伸說的主張,主要是這個公約裡,對於大陸礁棚的劃分採取陸塊延伸說(第VI部分、第76條,第三項:「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當然大陸礁棚劃界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陸塊延伸只是一個原則,台灣從領海基線往外延伸,能否主張到釣魚台附近的大陸礁棚,進而主張大陸礁棚上的自然資源,是一個問題,但這已經是對我國最有利的主張了。
另外大陸礁棚的劃分和主權的歸屬是兩回事,陸塊延伸這個原則是不適用於主權歸屬的問題。
其次,最近媒體文章上主張釣魚台歸中國的另一證據是馬關條約。但是,馬關條約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其實沒有標明經緯度,有標明經緯度的是「澎湖列嶼」。因此保釣文章認為這個「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島;而反對者則認為這個「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沒有包含釣島。變成了各說各話的局面。
沒有標明經緯度,是因為遠在馬關條約前10年,日本就已經實際上支配釣魚台。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一月十四日的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既然已經是日本的領土,自然就沒有再請大清國割讓一次的道理。
反之,主張馬關條約割讓說的,目前還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釣魚台是隨台灣本島一起被割讓的。
個人認為關於釣魚台之爭,對台灣最有利的主張,應該是主張海洋法公約121條第三項: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避開以釣魚台作為劃界的基準,經由談判解決,經濟海域共管,大陸礁棚開發共享。不管是否可能實現,這種主張至少於法有據,比起主張日本乖乖投降、平白讓出釣魚台給我們,務實多了
可是現實上,我國主張領海基線劃至釣魚台,然後經濟海域往北延伸兩百海浬。日本的主張也是一樣,他們主張釣魚台適合人居,建燈塔什麼的,都是打算用人工加工的方式,讓釣魚台可以成為劃定經濟領域和大陸礁棚的標準。
與其澎風主張我國經濟海域從釣魚台起算,還不如依據國際法,主張雙方皆放棄釣魚台作為劃界的基準,這樣的主張在國際法上也是有所依據。釣魚台重要的是經濟海域和大陸礁棚的天然資源,這部份能共同開發,那麼剩下來的主權歸屬,只是一個空主權,上面沒有住民,也就不存在「解救同胞」這種問題。
至於,利用人工加工讓釣魚台變成適合人類居住,繼而主張兩百海浬的經濟海域,這樣的訴求會不會成立,恕我無法回答。一來,海洋法公約才生效十年,TIOC和國際海洋法庭,累積的判例還不夠多。二來,劃分領海基線是一個大學問,海洋法公約只能提示原則,像印尼那種群島國,有的島有人居,有的島沒人居。最後是以群島基線的方式(也就是全部圈成一個圓)解決。
和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一樣,這類問題只能用類似英美法common law,在法庭上訴諸commonsense,用舉證解決。例如釣魚台上面本來就沒有人居,一直都是如此。彭佳嶼上面則始終有漁民定居,重要物資要從台灣本島運補。如果日本派人駐守燈塔,能夠一住幾十年,甚至有漁民在此開墾立業,加上科技進步,那麼也許未來會被認為「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
在此不得不批判民盟所謂遷籍釣魚台這種愚蠢的動作,剛好給日方一個大大好的藉口:「釣魚台既然適合人居,就以當作劃界的基準啊,不然貴樣怎麼會有什麼聯盟要『遷籍』呢?」然後日本的經濟海域就順理成章的從釣魚台起算兩百海浬....
如第一帖貼文所說,正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日本並未對台灣行使國家承認。我們即使在1998年國會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1999年公布領海基線,也沒辦法到聯合國去存查。有了糾紛,我們也沒辦法依照國際海洋法公約,要求漢堡的國際海洋法庭幫我們仲裁。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宣佈12海浬領海和兩百海浬經濟海域,民盟這種主張,結果就是將釣魚台送到日本手上。
實務上,日本採取務實低調的作法,例如日本和中國談重疊經濟水域共管,就是排除了台日重疊這一段。台日重疊的部分,雖然還沒談判,日本採中線說,他們只管中線屬於他們的那一邊,當然他們的中線,是從釣魚台算起的,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這幅圖
我們的算法是從釣魚台算起,涵蓋了他們的沖繩等西南諸島。從圖片上看,可以發現,不管釣魚台主權歸屬如何,經濟海域還是會有大部分重疊。日本從那國島還是可以劃到蘇澳,我們即使從彭佳嶼,也可以劃到釣魚台周邊。
如果照民盟的說法,對日漁業談判不能只能漁權,一定要談主權,而且一定不能退讓。ㄝ~~那不如直接談日本無條件投降台灣的可能性!哈,連PRC都不敢這麼囂張。
當然我們對於自己的經濟海域也有照顧不週之處,台灣對於自己經濟海域,哪些魚類可以撈捕、每年撈捕數多少、每年休魚期間多少,以前自己經濟水域內的各項水文調查,都沒有公告,對照日本水產廳一板一眼的辦事態度,各項規定一絲不苟,這點是我們要虛心檢討的。
Posted by: 胖胖腳 | July 05, 2005 at 02:43 AM
嗯我上一個post寫錯了,把鄰接區和鄰近區域(neighbor zones)搞混,謝謝指正
應該說有領海和鄰接區,但是沒有EEZ和大陸礁棚
Posted by: 胖胖腳 | July 01, 2005 at 03:48 AM
不對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毗連區
1.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稱為毗連區的區域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b)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2.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二十四海浬。」
中華民國領海與鄰接區法第14條也規定: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Posted by: Richard | July 01, 2005 at 01:13 AM
有領海,無鄰接區
鄰接區就是指大陸礁棚和EEZ,總稱鄰接區
Posted by: 胖胖腳 | June 29, 2005 at 05:54 PM
另有一個問題
依照前揭海洋法公約一二一條
不能住人的島嶼沒有EEZ
但是是否有領海與鄰接區?
如果有,那就不是單純的EEZ重疊爭議
而是釣魚台週邊至少十二海浬的領海水域
Posted by: Richard | June 29, 2005 at 12:10 PM
姜皇池並沒有反對主張主權,
更沒有認為因為日本對台灣沒有國家承認,
台灣就沒有對於釣魚台主張主權的資格。
依照他六月二十八日在自由廣場的投書,他只是主張:
「韓國與日本間有「獨島」(或稱「竹島」,Liancourt Rocks)主權爭執,但不妨礙兩國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簽署漁業管理協定……但有關主權歸屬,仍可持續主張與爭執。」
「台日之間縱使有釣魚台領土爭執,同樣不應妨礙漁業養護與管理協議之簽署,而避開針對釣魚台主權爭執,同樣不至於妨礙台灣或日本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
事實上,台灣政府也發現不提主權主張的錯誤。謝長廷與外交部在前天也都宣示釣魚台是台灣領土。
把主權爭議與漁業談判脫勾,平行進行,是務實的協商作法。
但對於主權主張完全避而不提,就是沒有必要的誤國作法了。
Posted by: Richard | June 29, 2005 at 11:16 AM
出口轉內銷的政治退貨
Posted by: 關連結魚 | June 22, 2005 at 09:54 PM
我對中國共產黨是有一定認識的,他們最討厭兩種錯誤,「右
頃莽動主義」、「左頃機會主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這兩
種路線上的鬥爭,但不論如何中共絕對是現實主義者,不管他
們如何的不願承認這一點,都改變不了機靈的抓住歷史際遇這
事實。國家太窮建政時全國百分之九十八是農民,沒有條件不
現實,如果有人認為中共是教條主義的理想者就太幼稚了。
此次與日方護漁之事,不知是否我認知膚淺,總覺得中方出奇
的沉默,違反慣性,大體事涉民族之事國家主權問題,都會第
一時間作出反應,另有可能還在內部討論中領導尚未拍板。
我總覺得有好戲看了…
Posted by: 亦凡 | June 21, 2005 at 01:41 PM
又是一個台大法律系的書呆子。
這幾年年輕的留學回來的法律學者越來越多,他們和上一輩
師長有些不同,很喜歡平面媒體發聲,口氣大多大的嚇人,久
之政治人物與其互為取用,竟然多多少少有了些職務利益。
所有的法律大都是有了社會生活裏的不調和,為了人類群聚習
性謀,乃有法律求公允求定爭止紛,簡言之大多是有社會現實
才有法律,鮮有先行性領導性純教喻法律。但是在這些學者口
中的法律似乎成了某類真理,尤其再透過政治人物目的性轉述
就有些滑稽了。
「海權」、「路權」「空權」「太空權」不都是「主權」的一部份
嗎?漁民海上作業『只要不侵入他國領海』侵犯他國主權,都
有受國家主權保護的權利國家並無權拒絕,退萬步有特殊情事
不得執行人民財產保護,亦有澄明義務告喻義務,不能曖昧。
至於海巡或海軍執行上敘義務,會有什麼意義上差別?不是我
能暸解。日方査扣或檢查我漁船數較中、韓數量上少根我們要
不要執行這義務或如何執行有何因果關係,這背後思維的心理
情境完全不是我能體會,我和他們應是兩個世界的物種吧!
毛主席有句話:「戰略上藐視敵人,戰術上重視敵人」。今日我
們的決策者剛好完全相反,值得觀察。
台灣這幾年由於福佬的歷史際遇與社會資源結構因素,特別寵
愛迷戀法律系人員,曾經讀過台大法律系歷屆校友通訊錄,對
著通訊錄的主人說,你們真是百年不變的當權派啊!主人有些
諂媚!他們豈止百年不變的當權派,還是政治學、社會學,有
時還是神學的學術教主呢。
Posted by: 亦凡 | June 21, 2005 at 01:10 PM
給胖胖腳拍手!
雖然編輯小工花了一天一夜的時間,還是有錯字。
謝謝
關抓錯達人魚
嘿嘿,很多事件,不追溯根本,真ㄉ就是只是鬧國際笑話。
Posted by: 編輯小工 | June 21, 2005 at 02:22 AM
給胖胖腳大大的拍拍手。
近日媒體宣嚷的漁權爭議以我看來,確實是:
「民族情緒當頭,漁民生計淪尾。」
第六段的一個錯字小挑剔:
「補鯨」---->「捕」鯨
Posted by: 關鼓掌魚 | June 20, 2005 at 03:48 AM
南方朔這篇文章裡面有一段真令我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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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那個<<<天天把「主體性」掛在嘴上,把「主權獨立」像咒語般拿來唸誦的台灣,到底有沒有「主體性」和「主權」概念?也就成了非常值得細思的課題。人類有一種行為模式叫做「語言補償」,愈膽小的人愈喜歡把膽大掛在嘴上,用嘴巴上的「有」來掩蓋實體上的「無」。南韓已有了實質兼實踐上的「主體性」,因而不需要用嘴巴來證明,台灣天天把「主體性」和「主權獨立」掛在嘴上,因為啊,>>>他們<<<其實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東西,遂祇好用嘴巴把它當做咒語般的唸誦,意圖證明那並不存在的東西,而釣魚台列嶼的問題,就是個最足以說明一切的最鮮明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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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在他說的內容,而是他的說話位置。真是恐怖啊。
Posted by: tucci | June 20, 2005 at 03:4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