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caffen
這兩天看新聞看到吐血。
為了陳雲林來訪,警方這兩天恣意擴大執勤裁量權的範圍,種種行為,令人髮指。這些是誰的警察?台灣人還是大陸人?是誰賦稅給的薪水?台灣人還是大陸人?
在此呼籲:請求「國家」賠償吧!
所有受到傷害的民眾,集體蒐證打官司。請求「國家」賠償!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根據行使法的第四章救濟途徑,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有救濟程序的相關規定,民眾不服警方執勤作法,有越權嫌疑,可依上述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可向警方要求書面紀錄,再據以提起訴願和打行政官司。
根據第三十、三十一條,警方執行公權力時,有意或無意間還造成人民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可訴願或者打行政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
如果,我們還自認是一個「國家」的話,請近日所有受到警察非法驅離與橫暴對待的同胞,大家一起具狀上告吧。
有人跟我說打不贏的,因為馬政府現在掌握了國會立法權,掌握了行政權,掌握了大法官提名權,比蔣經國戒嚴時代還更專權,更何況現在是美國權力的真空期,這可是會拖到天老地荒的案子。我說,即便如此,也要告下去。用 法律系統來凸顯我們作為一個實質獨立國家的存在,即便馬政府可以違法濫權,但是,我們的社會畢竟不是當權人說了算了,不是可以一手遮天,我們還有一個可以抗爭的救濟手段。就是這一層保障人權的救濟防線,可以讓我們驕傲,畢竟我們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不是白走的。我們有合法合理的管道可以對政府的濫權瀆職進行救濟,就在這點上去凸顯一個政治意義:大陸公安的作法,大陸的人權標準,不適用於台灣。即便,最後徒勞無功,最後可能僅僅賠償一元, 但是,這個要求國家賠償的過程,就是台灣「曾經」是一個在法政意義上的民主國家,一個實質獨立國家的最後象徵意義。
有幾個地方有法律諮詢服務:
民進黨與呂前副總統合作成立司法人權顧問團,提供陳雲林來台時,受到馬
政府侵害的法律服務,請電洽 (02)23131155-114。



萬聖節特刊━━恐怖故事集
我贊成受害者提告,但是反對提除國賠. 原因在於國賠只是把特定警察的濫權與暴力造成的成本由全體納稅人民買單而已,而不是讓那些人真的受到制裁. 如此一來甚至變相鼓勵警察暴力,反正"我暴力,人民買單"
此外,就經濟上來講,申請國賠沒有效率. 詳細的討論可參考所附連結
Posted by: ggsadventure | December 09, 2008 at 12:20 PM
法院見。
千萬不要總統、行政院長甚至警察局一個B咖對記者講兩句、點個頭就沒事了,民主法治不是拿來唬弄的。
有這種政府,人民還不吭聲,台灣在全世界真是被當北韓第二、新加坡翻版了!!中國人至少還會維權上訪呢!!
Posted by: 鄉民 | November 09, 2008 at 01:10 AM
我剛到德國的時候,就被警察罰過。我那時正騎腳踏車,結果被一個警察給攔了下來。詳細的過程記憶已經有些模糊了,但是印象最深刻的是,那個警察在給我開罰單之前,先描述我違規的事態,然後背了所違反的條文給我聽,還說明了我有哪些選擇,各會有怎樣的程序。說完之後,讓我選擇怎麼反應。
這跟電影上看到的美國警察說的「你有權保持沈默,但是你所說的每句話都可以成為呈堂證供」有點像,也是警察在執法之前對執法對象進行的法律權力義務告知。不過在德國不太一樣,這裡詳細多了,也立刻讓你進入一個法律情境。
當時我延續台灣的習慣,以為腳踏車等同行人,行人當然沒有順向逆向的問題。不過在德國腳踏車也是交通工具,是有法條規範的,逆向就會受罰。當時警察告訴我,我可以選擇:一、認同警察認為我違規的判斷,當場繳納罰金,當場結案。二、不認同警察的判斷,那麼我可以拒絕接受罰單,當場不用繳罰款。不過這樣就會進入一個調查程序,我會需要配合第三者對此案的調查。如果我有道理,就沒事,如果是警察有道理,那這個裁罰還是會成立,而且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結果。
當然我就乖乖的繳錢了。而且,整個過程警察雖然說不上特別禮貌,但是也沒有任何不友善,就是很典型的冷酷德國警察的形象,而且完全是講道理的。
小地方都做到這樣,德國真是一個很徹底的法治國家。很可惜台灣雖然也有法治國家的稱號,但是警察在值勤與執法的時候,有時候並不意識自己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更像是受上級命令的軍人,甚至像極權國家的政府打手。這次台北發生的狀況,警察被問起到底憑藉哪一條法律要干涉民眾自由時,竟然是一問三不知,更不要說告知民眾有哪些法律選擇跟不同的處理程序了。台灣警察需要進步的地方還很多啊。
Posted by: tucci | November 06, 2008 at 09:24 PM
這幾天,心非常冷。腦子裡跳出來的字詞與畫面,不斷連結到二二八,用力忍淚到眼睛痠得快不聽話了。
國家是應該賠,但是之前該賠的一直都還沒有賠啊。
咳....
Posted by: K頭星人 | November 06, 2008 at 02:15 PM
我問過也考慮過,警察職權使用法裡,救濟手段有訴願和行政訴訟。
訴願,就是平八郎所指,對上級抱怨申訴,但是,如果這是總統意志貫徹包庇下來,一紙公文書,一聲命令,有哪個「上級」理你?
行政訴訟,針對公務員在行政裁量權上有違法的地方,撤銷他們做的行政處分,譬如闖紅燈開罰單,可以針對違法處分撤銷罰單,可是人已經打傷了,怎麼撤銷?
國家賠償,是民事,不是刑事,本來就難以達到懲罰報復的目的,原則是回復原狀,目的是賠錢,標的如果很小,其實也沒多大意思,不痛不癢,不會有任何人下台,而且還要打很久。
還有一個辦法,去地檢處按鈴申告,告警察執法過當,傷害瀆職,要求檢察官起訴。這是成本最小的抗爭手段。
在新聞報導裡所有的抗爭傷害扭打的案子,警察都拒絕任何書面記錄,避免自己被告。按鈴申告以後,檢察官有責任要查出是哪一個警察,這是非常容易查出來的事。唯一的問題是,現在的檢察官如果是馬派人馬,大概也是呼弄一陣。
我知道,現在馬英九的權力甚至超過納粹時代的希特勒政權。蔣經國時代因為不是民選總統,加上美國的強力介入,對人民上街頭會有很大的顧忌。陳水扁當年怕國會,因為還有預算要審。加上陳水扁要討好都會中產階級,討好媒體,害怕媒體罵他。馬英九現在什麼都不怕,台灣現在的法政系統沒有對他有效制衡的辦法。媒體?以前封殺記者,是白色恐怖,現在要封殺記者可以是因為經濟不景氣,裁員。
我之所以還要呼籲打國家賠償,或者是直接到地檢處按鈴申告警察傷害瀆職,不在目的最後獲得多少民事賠償,撤警察的職,而是透過大規模的法律動作,透過這個過程形成政治壓力,去凸顯我們「曾經」畢竟有過真正的民主政治。
我私心以為,除了憤怒和傷心之外,除了上街頭之外,抗爭要凝聚要持續,必須有個手段,有個可以達到的目的,能夠持續運作。
Posted by: caffen | November 05, 2008 at 09:26 PM
抵抗濫權,還我民主
當執政者夾著優勢警力,以違法的濫權向手無寸鐵的人民步步進逼,如果我們抱著「抵抗也沒用、悶聲過日子」的想法,輕易讓出「堅持人民有言論自由、警察管制不該違憲」的底線,那台灣民主才是真的退了一大步。
Posted by: 關抵抗濫權魚 | November 05, 2008 at 06:11 PM
上街吧。我還要在2012年投票
上街吧。不要讓馬叛國順利成為馬特首
上街吧。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禁止人民舉起自己的國旗
上街吧。真正的台灣人民
Posted by: xhong | November 05, 2008 at 05:35 PM
今年我已經參加了830 和 1025,勉強可算「無役不與」,明天「圍城」當然不缺席。請大家明天一起來。知識份子別太冷漠,也不要考慮太多,鞋子穿上了,就出門上街。今天不上街,下回可能連上街的機會都沒有了。搞不好再不久連網路也會被封,不要說我危言聳聽,可能性很大的。看看本版的「舊雨新知」---「記憶回收筒」香港的朋友現在連網上講話都戰戰兢兢,你願意變成那樣嗎?
上街吧。
Posted by: picton | November 05, 2008 at 04:48 PM
我不同意
國家賠償是拿納稅人的錢
對於那些罪魁禍首而言
一點痛癢都沒有
反而還傷了大家的荷包
他們怎麼會吝於給錢?
更何況可以想到的手段
就是拒絕認錯
反而用"撫慰金"來蒙混過關
然後當然還是花納稅人的錢
要求償的話還是得向那些施暴的警察 下令的上級等要
不然就是要求懲處或下台負責
這樣才會痛到他們
不要做這種傻事
這只會正中他們下懷而已
Posted by: 平八郎 | November 05, 2008 at 01:46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