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tucci
在德國,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受到位階最高的(憲法)基本法保障的:
(caffen註:當初德國分裂成東西兩半,西德政府制訂「基本法」,基本法上規定統一以後要制憲,但是,德國的統一可以說是西德「吃掉」東德,制憲非常麻煩,就繼續沿用「基本法」至今。大概不會制憲了吧。基本法就是德國的憲法,法律人也常會把基本法隨口稱為憲法,但是這畢竟是兩個不同歷史背景產生出來的概念,還是在此註明一下吧。)
德國基本法第八條
第1項:所有德國人都有權利在不經登記、不待批准的情況下,和平與不攜帶武器地進行集會。
(1) Alle Deutschen haben das Recht, sich ohne Anmeldung oder Erlaubnis friedlich und ohne Waffen zu versammeln.
第2項:當集會為露天進行時,這項權利可以透過法律或由於一項法律而加以限制。
(2) Für Versammlungen unter freiem Himmel kann dieses Recht durch Gesetz oder auf Grund eines Gesetzes beschränkt werden.
有幾個項目需要注意:
1.這只保障德國國民。外國人雖然也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但是不受憲法保護,而是由位階較低的法律來規範,屬於一般自由的範圍內。(10/11 這一段寫錯了,外國人要集會抗議可援引基本法第2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請看下面Lothringen的指正跟我的補充)。
2. 和平與不帶武器:暴力遊行與攜帶武器的遊行,是基本法就排除的。
3. 露天集會:關於這一項,是跟我們現在的情況最相關的。德國的集會遊行雖然是憲法保障的人權,但是露天遊行另外受到集會遊行法Versammlungsgesetz的限制。我們來看一下這個集會法的限制如何:
德國的集會遊行法(依據基本法第8條第2項制定),目前是由各邦邦政府來立法,所以各邦的細節可能不一樣。他對國民的露天集會遊行權利有這樣的限制:
被依據基本法第18條褫奪基本權利的人
支持違憲黨派或其協同組織的目標的人
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為違憲的黨派
被人團法禁止成立的團體
這些人與團體遊行的權利,是受到集會遊行法限制的。
不在此列的人與團體的露天集會遊行,依照集會遊行法,需要在48小時之前進行登記,而且必須有足夠舉辦遊行的人力。
另外有一種所謂的臨時集會,不受這48小時事先登記的限制。臨時集會是指由於臨時發生的狀況而進行的集會,為事先所不能預料與計劃者。
所以德國的集會遊行基本上是登記制:只要48小時之前登記,是德國人,不攜帶武器、以和平的方式、不為違憲團體或被剝奪憲法權利的人,就可以遊行。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因為權利受憲法保障,地方政府並沒有拒絕的權利。
此外,集會遊行的權利,只能通過集會遊行法來限制,而不受一般警察法的管制。所以警察不能以安全為理由拒絕一個集會遊行的申請。
不過某些地點仍然是禁止遊行的。由於國情不同,有歷史意義的地點,比如猶太人受難紀念碑或猶太教堂這樣的地方,尤其若是示威內容與這歷史主題相關的話,比如反猶示威,政府就可以加以禁止。
有人問,那如果是黑幫暴徒要示威怎麼辦?當然,暴力示威本身就違憲了,這個沒問題。
如果是和平示威,但是中途發生個案的暴力事件,這樣政府仍然不能解散遊行,除非是這遊行從頭到尾就是暴力行動,而且警察方面除了解散遊行之外已無維持安全的辦法(維安手段必須用盡)。
另外補充一點:德國一般性的示威並不少見,通常都會造成交通堵塞,但並不嚴重。比較有趣的是新納粹的示威。新納粹雖然是禁止的,但是界定很困難。有的團體看起來很像是,但是名稱上卻沒有納粹字樣,比如什麼「少年民族民主團」(Junge Nationaldemokraten)。當這樣的團體也來申請示威,拿著新納粹意味濃厚的標語招遙過市,明顯挑戰市民的忍耐界線,該怎麼辦?
我住的地方去年就有一個例子。有一個親近新納粹的團體登記要示威。市長先是不批准。但是該團體跑到上級法院打了官司,還是得到了遊行許可。結果市長想了一個辦法,在同一天也辦了反新納粹的示威來做反制。遊行那天我正好遇到,但是只看到反新納粹的這邊,新納粹團的人太少了,走了半天都沒看到。後來聽看到朋友說,兩邊隊伍接觸的時候,因為聲勢太過懸殊,那些新納粹的少年們都變得乖乖的,聲音都喊不太出來。本來要宣揚新納粹的威風的人,上了街卻變成接受震撼教育。
法律我是外行,參考的只是Wikipedia,所以呈現的只是一般讀者的理解。歡迎法律專業的朋友指正補充。
參考的Wikipedia網頁:
Brokdorf釋憲案:解釋集會遊行法條的重要釋憲案。
1980年代在北德Brokdorf地方因為興建核能電廠,地方民眾進行大規模的示威抗議,地方政府想盡辦法要禁止市民的集會示威,這個釋憲案就是民眾與地方政府兩邊打法律戰打出來的結果。法律上是市民贏了,政府無法禁止市民的示威,但是核能電廠還是蓋出來了,示威不一定都會達到目的...



萬聖節特刊━━恐怖故事集
謝謝分享
Posted by: Eugene | December 24, 2009 at 08:06 PM
不好意思,因為想要蒐集有關於德國及會遊行申請的難易度,所以想要藉此問問Lothringen,你們當年在申請集會遊行時的經驗!!不好意思占用版主的版面!!
Posted by: Nanyingfuping | November 18, 2008 at 08:45 PM
今天的蘋果日報,有篇投書提到了德國的集會遊行法。將該文轉貼於下。
--引文開始--
2008.11.14 蘋果日報
馬英九不懂德國法律(段正明)
對於這一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居然定調德國的事前報備制,與我國的事前許可制相去無幾,而馬總統及國民黨中央則態度未明的強調許可不一定嚴,報備不一定寬。言下之意似乎是不必修法,也不用回應學生的訴求,這樣的論調不僅讓人民失望,也與德國現有法制事實完全不符,與學理有所悖離。
第一,從字面意義上來說,許可在德文的意思應為Erlaubnis,但是很明顯的在德國的《集會遊行法》(Versammelungsgesetz)第14條的文字是用Anmeldung,所以德國採取報備制此點並無問題。但從實質意義來說,這兩者的差別在於許可制的特色是政府機關的裁量範圍極大,構成人民集會自由的妨害,而報備制則係完全限縮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僅於例外才允許禁止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白話來說,就是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法》是限制政府的暴力濫權,而不是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行動自由的基本人權的。
有危險才可禁止集遊
第二,從德國法的規定來說,德國《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人民有舉行戶外集會或遊行者之意願,最遲於48小時前,向主管機關告知集會遊行事項的訊息。」第14條第2項規定,「在通知上應註明負責此次集會遊行者。」
第13條則規定警察例外可以取消集會遊行的原因,也就是必須依循法律明確性原則,(Bestimmtheit)除了法律規定的下列四項外,警察原則不可以禁止,例如(1)違憲政黨或違憲組織團體的遊行,如被禁止的偏激右翼政黨,或是已經被憲法法院限制言論自由者,例如持否定納粹屠殺猶太人的言論者,或是黑幫組織的集會。(2)集會過程有暴動和騷亂,或是對於參與者構成直接的生命和健康的危險。(3)集會領導階層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參與。(4)《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這些警方主管機關才可以禁止,否則原則上警方不可以禁止。
第15條規定例外的禁止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危險妨免原則,只有在集會遊行對於公共安全有十分明確的直接危險時才可以禁止或設定條件限制,否則不可以對集會活動限制。
其實德國採取這種事前的報備制是有其歷史原因的,因為納粹的浩劫,所以德國憲法採取了防衛民主的機制,所以必須賦予人民必要的抗爭權力,避免人民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另一方面德國憲法也必須防止開放民主社會的敵人趁火打劫危害民主秩序,所以例外的規定納粹黨徒和黑幫及被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者不可以危害民主秩序。這也就是德國採取事前報備制的理由。
歐盟不敢違人權公約
更有力的理由在於前述第13條中,法律主要係保護集會遊行參與者的生命與安全,禁止其生命與健康受到危害。德國法是以參與活動者的角度出發,並非從政府的角度出發。至於簡次長所言先進國家許多均採如我國的嚴格許可制,筆者在歐陸所見尚無此種例證,因為尚無歐盟國家敢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做出如同我國的嚴格許可制。不知簡次長資料由何而來?
馬英九先生和國民黨胡亂推託德國法報備制為與我國相同的嚴格許可制,殊不知德國民主法治要對付的就是看似披著民主外衣,骨子卻是極權專制思維的開放民主社會的敵人和政黨。誰說許可制與報備制沒差別呢?
作者為律師、現留學德國
--引文結束--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IssueID=20081114&art_id=31140374
Posted by: Jane | November 14, 2008 at 02:45 PM
謝謝Lothringen的指正,
啊,真的耶,雖然基本法(我上面都說憲法,希望不是太錯誤)第八條規範的集會權只有德國國民可以援引,但是外國人如Lothringen所說,可以依照基本法第2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Art. 2 GG + Art. 11 EMRK)來行使集會抗議,我上面說位階較低的法律是不對的(GG就是基本法,因為外行沒看仔細....)。
另外,有些邦(如柏林)的基本法的集會權是包括所有人在內的,不只德國人。
再次感謝。
下面是我看錯的那一段,wiki轉貼過來備查。
alle Deutschen – aus Absatz 1 ist ersichtlich, dass es sich um ein Bürgerrecht handelt. Folglich können sich nur deutsche Staatsbürger auf Art. 8 Abs. 1 berufen. Das bedeutet gleichwohl nicht, dass Ausländer sich nicht versammeln dürfen. Das Recht dazu können sie allerdings nur aus der allgemeinen Handlungsfreiheit (Art. 2 GG + Art. 11 EMRK) ableiten. Zusätzlich sprechen einige Landesverfassungen der Bundesländer, so z. B. die Verfassung von Berlin, das Versammlungsrecht allen Menschen zu.
Posted by: tucci | November 10, 2008 at 07:45 PM
"外國人雖然也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但是不受憲法保護,而是由位階較低的法律來規範,屬於一般自由的範圍內。"
此話顯然不合法的基本邏輯。在此只舉一實例。1996中共飛彈恐嚇後,留德同學也曾串聯抗爭,Trier市集會遊行的主管單位是Ordnungsamt(公共秩序局),面對我們的申請,負責官員表示外國人要集會遊行並無法律規範,但他隨即援引基本法第二條"人人皆有權利自由發展其人格[...]"("Jeder hat das Recht auf die freie Entfaltung seiner Persönlichkeit, [...]")批准我們的申請。
Posted by: Lothringen | November 10, 2008 at 06:25 PM
謝謝這篇。
Posted by: ifan | November 10, 2008 at 11:2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