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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1, 2007

Comments

顏榮皇

可否轉載德國高中的歷史題目?
(我將在三天後, 2012年6月22日午後轉貼的臺北縣教師會教育論壇與全國教師會教育論壇?)

TEWA

胖胖腳您好,

我們是TEWA台灣歐盟觀察新聞小站
近來轉貼了您這篇歐洲歷史考題大作
我們已註明出處與作者
在此告知
也希望您能繼續與我們分享德國高中歷史考題與教學
萬分感謝

TEWA新聞小站

胖胖腳

好啊,轉載沒有問題。最近比較忙,有空我會翻一下德國成立大考中心以後的統一學測考題

starmother

胖胖腳網友您好
我是高中歷史老師
前一陣子發現您的網站
深受感動
我將您對德國學測的翻譯整理給學生看
造成了不小的震撼
然後我又將我的整理寄給歷史學科中心
希望能刺激更多老師思考現行的高中歷史題目是否適宜的問題
目前已刊載於該中心網站的討論區
很抱歉尚未得到您的允許就直接引用您的文章
雖然我有註明出處
不過
還是要請您多多擔待
謝謝!

Buzz

我的瞭解,台灣的大考中心在外界要求下已就問答題的研發技術問題進行研議了,但什麼時候能付諸施行?還不清楚。不過,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目前歷史大考的非選擇題,標準和非標準答案是不只一個的,這大概也是大考中心為什麼從未公佈非選擇題答案的原因之一。

選擇題是不是考不出學生的歷史理解能力?恐怕也未必。台灣目前的國中歷史基測題目,一般的國中師資多認為是可以比較合理鑑別學生學習成果的一類選擇題。據知,原因之一,在於能夠適度結合心理、教育與歷史專業的人手共同研發試題。此外,美國的SAT也是例子,這兒有SAT Subject Test Preparation Booklet可以進一步參看。

阿宏

我比較好奇德國有多少人考這份考題,有多少教授改,花多少時間批改? 如果在台灣實施,不只上述的評分標準問題,還有這種實際工作的問題。若有十萬份考卷,不知多久能改完?
至於標準答案情節,應該是與評分標準相連的,若無標準答案就比較容易引起評分標準不公的問題。倒是我們應該從唯一的標準答案先演進到多個標準答案,也就是可能會有五個標準答案,寫對任何一個就給分。先讓老師與學生適應答案不只一個這件事情,以後才有希望去推動沒有標準答案的考試。
舉例而言,以最簡單的記憶題來說,不要考臺灣有幾個縣市臨海(這樣標準答案只會有一個明確的數字),改考:列出或選出十個臺灣臨海的縣市。若再以閱卷方便考量,建議中小學先從單選題改成不到倒扣分數的多選題,再演進到要倒扣分數的單選題與多選題。

lilou

非常棒的文章 也期待您繼續為我們介紹德國其他考題

看到這些考題 實在讓人汗顏
如果德國從高中生起可以就這些主題侃侃而談
那程度還真不是蓋的
這樣培養出來的人才 的確比單純背誦或選擇填充題來的紮實得多

irrenhaeusler

「不然以德國在2+4條約放棄的領土,普魯士皇帝加冕的『神聖領土』科尼希堡現在都在波蘭境內了」

呃,胖大,Königsberg 不在今天的波蘭,在俄羅斯。(現在叫 Kaliningrad)

沿兒

好文一篇
請容我收在黑米書籤上 ^_^
感激

xhong

嘩…宋代『摸摸茶肆』…哈哈哈。
Jane大,真是每人的想像挺不一樣的。那個現代摸摸茶室可能跟『茶店仔』類似吧。小時候住家附近的小火車軌道旁一整排。走過時會看到門口總是有一二個中老男人、女人坐在那邊,似乎都安靜的沒什麼聲音。大人說的神秘『壞地方』。
巴大…你打破的茶碗要是留到現在可能是有價的骨董喔。實在太可惜了。在老畫家楊三郎家當門生時,常要定期清理茶道室。從一個小門爬進爬出的,但卻沒有體驗茶道過。反而在前幾年接待日本來訪的陶藝家時,他穿著簡式和服的太太在我家示範,我才真正親親身體驗。他們對待那個茶碗有夠慎重…說真的,攤坐著握住一個茶碗隨意喝的方式較為適性,哈哈。

Jane

謝謝Buzz大的回覆!當Buzz提到「茶室」,我當時腦海浮現的,不是Xhong大想的日本茶道「茶室」,而是摸摸茶室,哈哈。類似這種形態的「茶肆」在宋代有喔!

Buzz

xhong大,

沒問題。日本茶道好玩,但我完全不懂。小時候到長輩家玩,看過他們行禮如儀,本來也想學樣的,結果粗手粗腳在蹋蹋米上一連摔破了人家的茶碗兩次(這恐怕更難學)。看著長輩當時似笑欲哭扭曲的臉,我就知道自己沒慧根,以後就也再不敢碰了。

xhong

巴大
謝謝啦,是我多想…想像著與日本茶道室是否會有關聯。哈哈

Buzz

抱歉,遲到剛剛,才有誤入此境的友人電告,「茶室」實是「茶肆」之誤。「茶肆」的材料出處,則如Jane所列。這裡也要再次謝謝Jane和xhong大的提醒。談話間,為了「茶室」,小弟還被當是聽貓叫春的和尚惡虧了一頓。嘿~

胖胖腳

今天要出去玩和吃大餐啦,回來再續攤,先謝巴茲大

Buzz

Jane and xhong大,

謝謝兩位提醒。關於「茶室」一詞的材料出處,我正在請陳述這一說法的朋友查詢中。同時,我也沒把握當天是否誤將Jane所提「茶肆」一詞聽成「茶室」。無論如何,請稍候,一有訊息,我會儘快轉知大家或作出更正。

xhong

巴大
Jane大請教的,我也想知道呢。
不曉得那種場景是怎嚜個樣子...

Jane

Buzz大在上文提到這次歷史考題,
「第24題標準答案是C,但宋代有『茶室』、沒『茶館』這個字樣。」

想請教Buzz大的是,不知道「茶室」這個辭彙的出處可能為何?
討論宋代城市生活,最主要利用的文獻是:《東京夢華錄》、《夢粱錄》、《都城紀勝》、《西湖老人繁勝錄》。若就這四本書裡所提到的城市公眾飲茶場所,作者們所使用的辭彙為「茶肆」、「茶坊」、「茶樓」。「茶館」這個辭彙,的確沒在宋代這些書裡出現,不過也未見「茶室」這個辭彙。
不曉得Buzz大所提到的「茶室」有什麼文獻出處嗎?

胖胖腳

如果真的沒有相關法源,建議杜尚書趕快著手法制化的工作,憲法規定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而受教育權正是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樣放任大考中心亂搞,還可以匿名放放諫逐客書的血滴子暗器沒事,完全違法法治國的基本原則。那個禮捐助財團法人,是指像捐助蔣經國雞精會這類用的,因為這類基金會並未受託行使公法上的權力。如果大考中心要負責評鑑整體高中的教學成果,那就是公法人,跟海雞會一樣(海雞會負責文書認證),要有一個XXXX條例還是辦法。所以建議杜尚書不要再吁了,趕快找一些師爺開始做草案,越快送立法院越好。反正杜尚書的粉絲李小安委員也曾經質詢要禮部設立監督大考中心的辦法,這叫順應天理人情。然後草案送去去讓泛藍的討價還價沒關係,就算被砍成依政黨比例制產生委員或董事也是賺到,總比現在完全黑箱作業還可以放血滴子好。反正草案過了訂定施行細則是禮部的職權,禮部可以根據95課綱把1:1:1寫進去,這樣一勞永逸,不用每年考試都讓記者拿著放大鏡和計算機在哪裡算台灣史中國史的比例多少、泛藍的打擊率多少、杜尚書的防禦率又上升的多少,從此四海昇平國泰民安(拱手~)

可以做的事很多,不用等時間來解決,杜尚書千萬不要又吁又兮,這個法制化一啟動以後就可以笑瞇瞇的一切依法行政依法辦理和謝謝指教

Buzz

我想講的是,要改變目前大考中心的現狀,大概不大能像我在Blah Blah這樣,用GGYY的口吻講話,或一言不合,就卯起來掀桌子拍拍屁股走人大家公堂見的。在結構上還找不到比較可行的施力點時,我覺得從耐心參與、建立互信,到協商、說服(要說是什麼勞什仔的捭闔縱橫也可以啦)的過程其實也還是很要緊。我也相信,日後如果有志一同的朋友都有共識,也有機會時,就不妨多參與、多發聲,那麼,早日翻轉既成結構的可能肯定是很大的。胖胖腳不要太悲觀啦。

胖胖腳

感謝巴茲大幫我找資料 ... Orz 受我一拜~

那個大考中心的主導權一定要拿回來,有權無責,無任期限制,匿名出題,私人聘任,不受監督,然後預算獨立(光是收報名費就爽死了),不受審計單位稽核,天啊天底下怎麼會有這麼爽的缺,以前負責科舉的禮部春闈都沒這麼爽,要比的話大概就是明的東廠西廠內廠才有這種爽度。希望杜尚書發揮東林氣節,對那些奸佞閹人千萬不要退縮,那種廠衛廢不掉就給他多設幾個,讓他們去自相殘殺恐怖平衡,讀史要活讀活用,千萬不要當書呆子又唉聲嘆氣,這樣是上負天恩下慚清議的,不是大臣風骨。

考試、評鑑和教學不可分,教育部怎麼可以一推說不是我的事。德國目前的高中學測還是邦政府文化部主導,籌組中的大考中心,是每一邦利用邦法律授權的公法人,目前還有幾個邦沒有加入。就算是大學裡面,一些畢業等於通過國家考試的學科(如法律),每一次校內的正式考試卷上都有相關政府單位的徽記,雖然主導的還是學校本身。

胖胖腳

對了補充一下,聽學妹說她在北一女教歷史的同學講的八卦,那幾個學校更是反動的可怕,上課老師只要一罵陳水扁杜正勝,下面學生就是一片叫好。所以我看他們罵大考中心,恐怕是罵前幾年台灣史考太多吧,今年這種題目一出,他們一定笑瞇瞇的大讚邪不勝正、真理聲張,中華可大可久的無敵法統真傳大道打倒了杜正勝數典忘祖的台獨邪說。如果純粹要靠時間來解決,我看不是幾代而是幾十代吧

Buzz

胖胖腳,

謝謝你的提示,但我也查不到相關法源。現在能看到的,比較相關的似乎是「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和「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兩份文件,前者在教育部網站上還蒐尋得到,但比較是一般性的規範;後者,則不見蛋,不曉得去哪要,明天我會再去問看看。這裡,先把一份立法院詢答文件和「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一併列出,請你先參考(有點落落長,也請多擔待)。

是不是要喝這個雞精補那個雞精,成立這個中心制衡那個中心,從下列的答詢文看來,教育部似乎是早有這類考量。但有沒有錢買雞精,買了雞精又有沒有人力去管理這個雞精、那個雞精,大概都是問題,教育部應當也作過評估。現階段,儘管教育部在大考中心董事會好像是有三席董事,但在實務操作上,這些董事能不能發揮作用,我不清楚,至少單就個人瞭解來看,我是還看不出來他們能從哪下手,或者是說,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又能不能管到那麼細緻的作業。

過去大考中心捅漏子,教育部的一般性作法,大概多是事後去函要求修正相關章程。至於政策能不能推到各個命題委員會,人事可不可能改組,從實務面上看,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弊端,我覺得短期內恐怕很難。以人事來說,理論上,各學科的命題委員或試務研發委員,是由中心主任具名聘任的,表面上看,是由他去找人,但實務上,則是由各科獨立作業,由負責各科的老大(通常是「長任」,為什麼會形成「長任」的傳統?從正面看,是必須借重豐富經驗,又有利傳承;從負面看,是沒人要幹,也沒有學術credit)根據既有的人脈裙帶往外找人(時髦點的說法,這也叫歷史因素吧),怎麼找,彈性自然很大,憑乎一心。我的觀察是,泛藍丁丁看準了這塊戰略要地,有意識地在這建立灘頭堡,掐緊了匿名的護身符死賴著不走,但泛綠的一邊,至今為止,卻都還抱著不屑一為的態度放牛吃草。從這個角度看,杜正勝會歎氣而非震怒,我一點都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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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3
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中心有轉型之必要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大考中心實有轉型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屢遭外界批評整理如下:
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整理統計表九十一年指定考試科目
出題
1、物理第六題答案有爭議,大考中心堅持不改。
2、化學一題、生物四題修正答案,原因:題目不夠周延,答案不只一種。
3、物理高標比前一年下降三十一分,低標五分破歷年最低紀錄。
4、國文、化學、生物高標均比前一年降低十分以上。
試務
1、金門考場物理科遲發答案卡三十七分鐘,延後二十分鐘交卷,不加分。
2、台北三考場延遲二分鐘開門,延後二分鐘交卷,不加分。
3、高雄三考場發錯答案卷卡,將錯就錯,由考生在答案卷下上簽名,不加分。
九十二年學科能力測驗
出題
1、自然二題、社會一題更改答案。
2、自然第四十六題與南一版教科書雷同。
3、英文「吉他樂器起源」考題與補習班模擬考題一樣。
4、國文第十六至十八題組只有龍騰版參考書有。
5、社會第七十至七十二題組只有龍騰版教科書有。
二、現今大考中心定位備受爭議,目前大學多元入學也已採考招分離,大考中心早年接受捐資設立的階段性任務已大致完成;而現今大考中心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自主不受監督,卻又獨占大學試務,爭議勢必難免,考生權益也難以受到保障。
三、大考中心早年由教育部及大學捐資成立,就算立案為財團法人,仍難避免官方色彩之籠罩,且國內亦無其他專業測驗單位養成狀況下,因此,大學只能將招生試務全數委託大考中心辦理,而大考中心亦可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自主,又可壟斷大學試務,而招聯會與教育部又未設立「公正第三者」監督機制可做公斷,亦未確立試務授權契約條件,也因此,大考中心有透明性不足及試務品質無從檢視之缺失,招聯會與教育部難辭其咎。
四、其實招生原本就是大學責任,大考中心又是大學捐資成立,而其大可直接回歸為招聯會所屬單位,招聯會更直接負擔招生權責,大考中心即可名正言順承辦試務或是發售試務出版品,收入費用可納入大學校務基金或直接回歸教育資源。
五、大考中心當然也可仿照「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TS」轉為獨立自營機構,以其累積多年的考試研發辦理經驗,絕對可成為國內專門的測驗機構,但因涉及教育部及各大學捐資的五億餘基金,如此以公家基金孳息運作,難免會引發「競爭不公」之爭議。
六、爰此,本席建議大考中心多年來因定位問題而引發爭議,現今實有思考其轉型之必要,或是回歸成為大學招聯會附設單位名正言順辦理招生試務,或是轉成民營測驗機構,與其他機構公開競爭,以避免再度引起爭議及保障考生權益。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提建議,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係各大學考量長久以來大學入學制度欠缺完整研究改進機制,於八十二年在二所公立大學及廿二所私立大學暨獨立學院共同捐助下,以創立基金總額一千零廿六萬元,依民法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成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經本部依當時「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以八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八二)社字第一0五0六號函許可設立,該基金會隨即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並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第(八二)六十八冊第十九、廿頁第一七0四號法人登記書。
二、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定位而言,其非本部或大學附屬單位,而係獨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雖本部行政控制較為間接,不及一般隸屬機關單位,且管理觀念亦須調整,但其優點不僅在羅致人才遠較行政機構有彈性,更能少受外力牽制,全力投入研究工作,更符合大學招生自主精神。同時就各國與大學入學相關的測驗機構來看,日本大學入試中心已於二00一年四月更改為「獨立行政法人」。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ETS)及美國大學測驗(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ACT),均為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三、至於該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入學考試乙節,其業務性質說明如次:
(一)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為,非屬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目前該基金會受託辦理之入學考試種類,其中推薦甄選入學前置作業係屬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進行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篩選結果通知、成效追蹤研究等技術性勞務行為,一切均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各大學所訂標準為之。考生錄取與否,仍須各大學進行指定項目甄試來決定,與該基金會無涉。另其舉辦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雖已成為大學入學的初步篩選工具,但考生如僅報考前開考試,而不持考試成績參加大學辦理之推薦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管道,仍舊無法錄取,該基金會並無決定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
(二)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限制。經查該基金會雖非行政機關或可視為行政機關,但如受託辦理入學考試涉及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仍應有明確法規授權依據;惟因目前受託事項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為,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自無須明確法規授權依據,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宜適用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入學考試,既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爰就其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為而言,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目前該基金會辦理推薦甄選入學前置作業係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透過「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來委任;舉辦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則是應各大學辦理推薦甄選入學要求,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所規劃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就委任契約性質而言,亦符合諾成、不要式契約之原則。
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一切業務及各項活動,除受本部及各大學校院長代表所組成之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方能執行外,更須受本部社會教育司及高等教育司之監督。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請該基金會辦理入學考試事宜,本部對該基金會之監督機制,視其為法人業務(內部監督)或辦理入學考試(外部監督)分為以下兩類:
(一)內部監督(法人業務)
1依民法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規定。
2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監督:進行輔導基金會經常性會務運作、備查年度書面資料、個案訪視檢查業務等。
3循常務董事職權監督:本部既為該基金會常務董事,自得依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參與董事會行使職權,適時反映整體教育發展考量,藉以監督運作。
4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監督:本部因捐助五億給該基金會,爰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立法院審議「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需要,函送該基金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暨效益評估表至立法院。
(二)外部監督(辦理入學考試)
1透過大學法督導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加強委任契約來規範:該基金會係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入學考試,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各項試務工作及應注意事項,如命題委員聘任、命題範圍、利益迴避等,可由該會明訂於委任契約予以規範。一旦試務有過失,該會可依委任契約要求保障考生權益,並提出民事賠償,或追究刑責(如背信)。
2評估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強化外部競爭機制:隨著大學入學管道多元化,以及各大學對於招生條件之運用更加熟稔,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應是未來趨勢,如此不僅可刺激測驗專責機構的良性競爭,更能再次活化該基金會健全體質。
五、委員的關心及指教事項,業轉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研參,並做為本部爾後檢討該基金會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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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詢答相關的教育部網頁:「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技專統一入學測驗、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全國各研究所考試等考試相關問題檢討與規劃」專案報告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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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92年1月2日
台社(四)字第0910199366號令訂定發布
93年6月16日
台社(四)字第0930074928號令修正發布
94年5月19日
台社(四)字第0940052344C號令修正發布
95年2月14日
台社(四)字第0950018241C號令修正發布
96年3月13日
台社(四)字第0960019529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以舉辦符合本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三、本部審查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四、教育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五、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六、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九)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本部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部受理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二份留存備查。
九、本部依前點規定發給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受設立許可之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
(二)完成登記之教育法人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部備查。
(三)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以法人名義登記儲存金融機構,並報本部備查。
(四)教育法人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請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十、本部審查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之基準如下: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有捐助機關(單位)代表或其指派之學者專家、熱心教育人士擔任董事,其人數應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並宜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十一、教育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十二、教育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非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三點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設立基金及政府捐贈之基金。
前項教育法人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管理使用財產時,經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報本部許可者,除不得動支第三點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外,得動支設立基金及政府捐贈之基金。
教育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十三、教育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事項並定期辦理評鑑:
(一)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部備查。但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部備查。當年度如辦理教育法人評鑑,應依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免報送上開年度資料;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報送年度相關資料時,得由本部會請捐助機關(單位),就未來年度工作計畫提供建議意見,請該教育法人研議檢討並將研處情形報本部備查。
(二)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前款規定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本部核轉立法院。
(三)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四)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
(五)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六)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部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八) 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十四、本部審查教育法人建立會計制度之基準如下:
(一) 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 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 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 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 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本部備查;其人員薪給標準,不得高於相當等級公務人員待遇。
十五、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十六、教育法人之業務,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 設立許可事項。
(二) 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 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 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 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 公益及營運績效。
(七) 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教育法人應依本部檢查意見,於規定間期內,將具體回應說明或改善方案報本部備查,屆期未辦理者,本部得予糾正。
 本部於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接受捐助機關(單位)考核捐助事項之營運績效時,必要時得派員協同辦理。
十七、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 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八、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胖胖腳

巴茲大

不知道財團法人大考中心,所憑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作為一個公法人,受國家機關委託,獨家辦理大學指考事項,總有一個條例辦法來釐清彼此的權力監督關係,只是我找了半天找不到,不知道巴茲大知不知道那邊可以找到?

說實在杜正勝昨天的回答讓人很不滿,感覺很沒誠意。固然他講的是事實,大考中心是獨立的公法人,教育部不能就個案干預,這是對的,但如果說教育部什麼都管不著,鋸箭法推的乾乾淨淨,這是錯的。有權力就有監督,行政機關受國會監督、受委辦的公法人受行政機關監督,這是不用懂很多法律就可以理解的道理,大考中心怎可例外?今天如果說大考中心研究員跑到補習班兼任,打廣告說「大考中心名師兼任」;或者命題教授兼編參考書賺外快,甚至出現預試卷外流這種重大行政疏失,難道教育部都管不著?這不是打太極拳如封似壁就可以解決的,杜的說明表現很差。

我之所以要問大考中心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想知道,這個取代聯招會的單位,到底依據是什麼?是不是任何雞精會,只要在章程加上一條:「本財團法人負責辦理全國指考相關事項」,就可以搬一張桌子去各高中門口收指考報名費,然後不受任何國會、行政監督?有什麼道理指考的生意只能讓大考中心做?如果教育部管不了大考中心,也影響不了他們人事,那是不是可以另外成立「小考中心」、「指考中心」、「學測中心」、「題庫中心」、「學測指考改進修正委員會」,另外委託他們辦理指考事項?或者讓他們互為敵體,不相統屬,相互制衡,教育部只要從上盡監督指導責任?

大概就是降子,今天牢騷很多,大考中心的副主任居然還有國民黨前中常委這種清流學者,真是@#$%

P.S.建議下次杜部長接受媒體訪問,千萬不要唉聲嘆氣,一定要震怒。現在是先震怒先贏,嘆氣就輸一半了,如果配合「虎軀一震」的視覺效果更好

Buzz

胖胖腳提到的大學法律系的考試題目,我可以瞭解。事實上,目前在國內大學歷史系中的考試,基本上也是這樣。史料的解析、歷史解釋的建構和歷史理解的形成,也都是講堂裡比較受到重視的面向,在我能夠接觸到的範圍內,大概也沒有哪位老師會再考什麼選擇、填充題了。一般說來,大學三年級以上的課程,大體也以寫作讀書報告或研究報告等具體實作作為成績評量的主要標的。具爭議性的課題,不但不會刻意避諱不去處理,相反的,還是受鼓勵的(修了一學期的課,結果沒有問題,或提不出問題,或提不出自己對問題的看法,是會被當掉滴)。至於同學的表現,個別差異總是存在的。但,這究竟是大學。

大學入學的學科指定考試則是另一檔事。我個人的瞭解不誤的話,大考中心裡負責歷史科的幾位「長」任的老大,腦袋的年齡和構造是和胖胖腳的腦袋很不一樣的。他們有沒有支持者呢?其實也有的。在台灣的明星高中,比如北X女、Y一中,大概就有不少歷史教師雖然年年都罵大考中心,但和大考中心的老大們卻是不折不扣的Soul Mates,他們都希望高中課本最好回到部編一綱一本的時代去(因為好教,而且他們最熟悉的中國史獨大),相信選擇題能夠考出學生的程度(因為答案一翻兩瞪眼),並且深信指考(或聯考)能夠創造社會流動的機會(因為公正)。那麼,有沒有別種聲音呢?自然也有的,只是一時之間,尚不成比例,也不在其位就是了。總之,在大學入學考試這一關上,究竟什麼題型是適當的?關涉的問題還很多,單就如何凝聚共識一點來說,我們顯然還有不短的路要走。話說回來,你也不得不承認,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歷史教育和媒體文宣是灰熊成功、灰熊厲害滴,我們也還不知道要花幾代的時間才能消化掉這筆「黨產」。

Buzz

我好像也應當來Blah Blah Blah call in一下才對。嘿~

據我目前的瞭解,今年的歷史科考題大概是近十年來最簡單的,預估用功的同學,一般可以輕易拿到八、九十分以上。對此,不少高中老師都很表示歡迎,因為過去出的題目,實在太難、太刁鑽了(難不一定壞,考題本來需要有一定的鑑別度,但難又刁鑽肯定糟),用不用功,結果反正都差不多。也因此,很多高中老師抱怨,同學們對學習歷史的興趣和成就感都很糟,讓他們不知道該怎麼教下去。今年不一樣,題目簡單很多,考的也多是大觀念,因此,除了少數幾題稍具爭議外(如第3題涉嫌「抄襲」、第10題「考爛了」、第12題題幹中的「書」字可能有點疑義、第13題「開明專制」的定義模糊,答案C是ongoing的陳述法,有點怪怪的、第24題標準答案是C,但宋代有「茶室」、沒「茶館」這個字樣,第40題答案E高中同學可能沒有背景知識可以判斷,非選第2題的第E題答案可能比較會讓閱卷者頭痛),相較於以往,大體上還是比較受肯定的。我想,我們在罵這次的考題時,也應當留意看到這一面。至於不同的歷史的比重問題或考試的題型問題,我覺得在現階段,相對來講,還比較是次要一點的問題,雖然在政治上、感受上,我們會比較不滿。

就大考中心和教育部的關係講,其實在前貼(6月14日那則)的末兩段裡,我已經講過,大考中心是財團法人,教育部雖是大董事(當初主要的出資者),但基本上管不著,也無從干預大考中心的人事組成或試務運作,事實上,杜正勝過去也跳出來講了好幾次了,好比說,過去發生過考試當天刮颱風的,大家就又找杜正勝要他負責,但他說過,到底幾級風,多大的雨才要延期考試,那是大考中心的權責,社會大眾找教育部,是找錯對象了。但一般社會大眾,還是有些舊印象,認為大考中心是隸屬教育部的單位,可以聽憑教育部的差遣,連民進黨、台聯的蛋頭都跟著鬼叫要杜正勝負責,究其實,這是不對的,是搞錯對象的。當然,民進黨、台聯的蛋頭出來鬼叫,也有可能是要作球給杜正勝,希望趁機把事情給講清楚,並把事情鬧大對大考中心進一步施壓。如果是這樣,那麼,這也可以不算蛋頭鬼叫,而比較像是一種策略運用了。但話說回來,民進黨、台聯的蛋頭果真有這種見識,那我就要刮目相看,向他們一鞠躬了。

其次,大考中心的相關命題委員因為體制上必須匿名,所以一般說來,大考中心的命題委員是可以不動如山,愛怎麼幹怎麼幹,完全不鳥外界質疑的(事實上,過去十年來,高中的歷史科老師們也早就把大考中心罵翻了,今年歷史科的命題才總算是作了一點初步的回應)。依我看,這次大考中心主任雖然因為「抄襲」事件,嚷著要公佈歷史科入闈委員的名單,但大概也只是為了平息眾怒、作作樣子罷了,事實上會不會真公佈這次人闈的命題委員名單,我認為還可以再觀察。為什麼呢?原因很簡單,名單公佈,將來還會不會有人願意進大考中心幹活呢?我想,針對大考中心主任的對外發言,大考中心內部一定會吵,至少,中心主任總不能說,以後的試務,都由區區小弟我一個人包山包海吧。衙門深似海,裡頭的事,還有很多是我們不清楚的。至於當初這批常任的主任、副主任,或各科負責的委員(實質上也是「長」任的)是怎麼進入大考中心的,為什麼官股不能插旗,不能左右首長的人事,我還不很清楚來龍去脈,有待進一步瞭解。

前貼中我還提到教育部開放大學申請、甄試入學管道的作法,我想,這是比較值得留意的,可以部分解決現行大學指考衍生的相關問題的另一途徑。申請、甄試入學的比率預期會逐年增加,大概會到40%左右。但接下來的問題是,申請、甄試入學怎麼在技術上改進,因為以現行的作法來看,透過這兩個管道入學的同學在進入大學後不能轉系,但他們的整體表現並不一定比指考入學的好,也不一定讀得快樂、當行,那麼,又為什麼要這樣制訂申請、甄試入學的辦法呢?當然,另一方面,這也關涉到大一、大二是不是要分系,以及整個大學學制的調整,這些問題恐怕也值得一併思考。

胖胖腳

今天看杜正勝call in大話新聞,才知道原來大考中心教育部根本管不到,然後教務部還很凱的出了五億Orz。不知道巴茲大知不知道,那個大考中心的董事會是怎麼組成的啊?都出了五億有沒有官股代表?董事、主任和副主任任期多久?有沒有可能換掉?當初怎麼會找簡茂發和洪冬桂來當主任副主任啊?難道教育部又被無間道嗎?不要說這兩個換不掉只能幹到死,連大法官的任期都只有九年....

胖胖腳

巴茲大

大約20年以前,台灣法律系考試的主流也是以申論題為主,實例題為輔,那時候不管國考還是學校考試,還都是那種「試述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差異」、「何謂突襲性裁判?並舉例說明之」,那時候只有民法王澤鑑的那個民法例題演習可以去解題,刑法大約是一半例題一半申論,至於憲法還在動員戡亂,停留在三民主義貝多芬的時代

所以當我到德國以後,第一次接觸公法的例題演習,天啊啊啊啊,居然法律還可以這樣考,「某回教屠宰商A,堅持依據可蘭經實行溫體屠宰牛羊,違反行政法規中的屠宰衛生條例,A舉出基本法中的宗教自由作為抗辯,是比較雙方主張的正當性」、「某回教家長B,堅持女兒必須戴頭巾面紗才能上學,並拒絕女兒參加學校任何男女混合的活動,是從基本法宗教自由、教養權、人格發展權的觀點,檢視這種主張的合法性」

不但公法可以操作,法理論也可以操作,法制史也可以操作,法學方法論也可以操作。然後一堆留德回去以後,現在這種考試題目已經是法律教學和考試的主流了

或許是法學比較幸運,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律當初幾乎都是繼受日本,法條由日人幫忙起草,或是抄襲翻版日本翻譯的法律西書,而日本的法律又以繼受德國為主。所以當一堆台灣和尚從德國取經回來,這是最原汁原味的東西,就連憲法法院制度大法官們都抄的很自然了,所以沒什麼抗拒,於是考試領導教學,這個東西馬上變成主流。好在國民黨帶過來那些林紀東韓忠謨都算是西學派的,那些鬼叫要什麼先王之法不可變要回歸永樂大典還是大清律的,早就被這些西學派砍光了,所以要改這個也沒人敢靠夭說要去中國化什麼的

你們歷史山頭比較多,一些封建階級的四舊牛鬼蛇神還沒打倒,三座大山還壓在苦難的台灣學生身上,不過我想法律系都可以解決閱卷、考試問題,國考雖然常有老師獨門暗器的八卦,可是基本的公正性沒人懷疑,我覺得這些技術問題法律系可以解決的,歷史系應該也可以吧

caffen

這很惡質。出題者是匿名,居然為了報復杜正勝,拿整整一屆的考生當祭品。嘿!
這太惡質!

胖胖腳

今年的指考題目擺明在嗆杜正勝啊,你要減少文言文比例,我就給你出個七成四的文言文,連數學都來個文言文

可以要求大考中心公布出題的泛藍丁丁姓名讓大家認識一下嗎?這麼銷魂的題目以後看不到怎麼辦?

建議杜正勝公布明年國文改考復古八股文策論形式,出題範圍四書五經,符合一綱一本要求(那一綱當然是要用陳立夫的四書倒灌);答題規定一律用毛筆書寫,用自來水毛筆零分,筆跡不工零分,有錯別字零分,寫到國父蔣公沒有空一格缺筆零分,這樣那些泛藍余光中張曉風一定會爽到不行吧?

婉如

不知道台灣有多少個高中老師出得了這種程度的大考試題,更別提有幾個學生答得出了!台灣的教改有好長一段路要走,包括官員、家長、老師、和學生的心態。

不好意思,文章借貼到媒抗一下。謝謝!

歷史系大一生

這種歷史考試的出題方式台灣很少見,連考研究所也不一定會遇到。

如果把台通或中通改成這種沒有正確答案的出題方式,不要說大一了,大三或大四也未必寫的出來。

Buzz

台灣在國民中小學這個階段的歷史教育,是放在九年一貫教育這個大的背景下,以「人與時間」為主軸分段實施的,目前也是國中學生升學時基測的科目之一。高中的部分,現在大概只有普通高中還將歷史分成必修和選修兩個部分,選修部分的前身是部編教科書時期所謂的中國文化史和西洋文化史,目前則是改頭換面形成了專題課程,專供社會組學生修習(自然組學生一般只要修完必修即可,除非日後要參與跨組入學考試),也是大學入學指定考試的科目之一。技職學校雖還有歷史課程,但已經與技職系統的升學考試脫勾了(因此,在技職學校擔任歷史教學的老師,在教學上的個別表現,往往差異相當之大,可以說,有的因為少了應付考試的負擔,教得更貼近在地生活;有的,則當是三民主義、國父遺教拖死狗)。至於高中這一階段的教育將來是不是會跟九年一貫一體整併成十二年國教,現在還不很清楚規劃的方向。大學部分,目前的趨勢是取消大一歷史的必修課程,而將歷史課程納入通識課程,採取選修方式處理。由於各個院校的腳步不一,我們現在可以看到有些學校已經取消了大一歷史的必修課程,有些則仍保留著。

九年一貫的課程設計,可以參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這個網頁。內容可說相當龐雜,歷史教育即「人與時間」這個部分,份量也不短。普通高中的相關課程綱要,則可以參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這個網頁,歷史相關的內容也是落落長,很難在一時間卒讀。無論如何,據我個人的瞭解,儘管上述課程設計不無強調「能力指標」或「核心能力」之處,或甚至提供「留白」時數,讓不同階段的授課老師可以自主運用,帶領學生進行實作、考察、討論、研習或報告等活動,但一般說來,仍以課堂內的講授活動為主。實務上,老師們的教學策略,一般也會受到基測、指考的左右。所謂「歷史理解」、「歷史解釋」或「史料分析」這部分能力的培養,自然也受到程度不等的擠壓或忽略。

台灣歷史學科的基測也好、指考也好,如所周知,目前並沒有胖胖腳所陳示的,德國這類討論分析現實議題或基本材料的題型。一般只分作包括單選和複選的選擇題與非選擇題兩類,而非選擇題基本上也比較像是填充題。在命題的取向上,一般也會迴避具爭議性的議題或材料。為什麼?我的猜想,一方面,和台灣一般歷史學者對「歷史知識」是什麼樣的知識的認知有關;另一方面,則不可韙言,是和台灣目前的政治氣氛脫不了關係的。上述的兩面彼此之間也有些關係,比如,就前者而言,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教科書的內容應當反映歷史學界最新但有相當程度共識的研究成果這類說法。這點,看似持重,但事實上卻在一定程度上阻卻了大家對具爭議性的歷史議題,特別是攸關當代的歷史議題或基本資料作進一步分析、探索的意願。就後者而言,目前大概也沒有歷史學者願意在當下的政治環境裡去捅馬蜂窩,讓自己戴上「意識型態代言人」的帽子(有趣的是,「意識型態」這玩藝兒究竟是不是洪水猛獸,史學界裡認真討論的人好像仍舊不多,大家好像就自動劃定「禁區」、「來賓止步」了)。

台灣目前負責升學考試的部門,以大學指定考試為例,是由過去的大學聯合招生委員會經過轉型,並財團法人化形成的「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中心的位置因為過去的種種歷史因素,目前也設在台灣大學校園內,有各科「命題研究委員會」等組織和闈場的設置。至於「命題研究委員會」的成員由上至下如何組成,我還不很清楚,但可以肯定,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大考中心具有高度的自主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不如一般所想像的能夠過問或左右其中的人選。此外,基於考試公平原則和相關保密作業與利益迴避規範,外界一般也無從得知究竟哪些大學教員擔任「命題研究委員」的工作,以及為什麼命題委員仍舊堅持以選擇題與非選擇題作為題型僅有選項背後的種種考量,儘管我們經常可以聽到這是為了維持考試「公平性」的論調。因此,我們也經常可以聽到來自中小學的教師,主要是中學教師的抱怨,抱怨大考中心的委員諸公諸婆扼殺了歷史教育正常、自主發展這樣的聲音。

為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似乎也有意為上述問題解套,因此設計了多元入學方案,也就是由各個大學系所制訂相關的申請入學、甄試入學方案,作為指定考試之外的其他入學管道。但整體而言,透過指定考試一途進入大學的學生比率仍佔主要部分,而透過申請或甄試方式入學的學生,一般來說,在審查程序中,也多半不會遭遇到類似胖胖腳所提列的考題。原因則可能在於:一、大學系所的師資人力不大可能在一天之內完成相關的深入詢答工作(通常這類面試工作都在一天之內完成),也不會有充裕的時間審查申請者提列的相關報告;二、中學的教育,如前述所言,一般並無餘裕培養中學生實作、考察、討論、研習或報告(簡單的指標之一,是大概沒有幾位中學生能夠寫篇像樣的歷史報告,而所謂像樣,也不過就是掌握基本的書寫格式而已,尚不涉及實質內容)。也因此,所謂申請或甄試入學這兩項管道,在實務上,事實上也仍舊多以申請或參與甄試者過去的歷年在學成績作為主要參考指標。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希望有朝一日,台灣也能夠出現像德國高中學測的這類試題,我們顯然還有法子得想。

胖胖腳

2007年北大歷史研究所台港澳考題

頗簡單,大概是為了招收台灣香港學生而給的波努斯吧

雖然一個是德國高中學測,一個是研究所考題,大家可以參在一起比較看看

中國通史申論題四題

一、試述古代中國多民族國家的形成歷程。
二、簡述隋唐至清代賦役制度的演變。
三、評述兩次鴉片戰爭及其所簽訂不平等條約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四、試評晚清洋務運動。

中國近現代史必答兩題:

一、述評林則徐的生平。
二、抗戰勝利後各黨派的建國主張,分析政治協商會議協議及談判破裂
的原因。

選答(二選一)兩題:

一、日俄戰爭對中國的影響。
二、試評南京平等新約與關稅自主

另外通史和近現代史都各有十題名詞解釋,不過我找不到

Kaix

我也要借轉一下
因為這篇滿有意思的
可以增廣見聞 XD
值得學習

胖胖腳

更正一個地方,Wehler教授的Totalitäre Revolution,我覺得不應該翻成「極權革命」,應該翻成「總體革命」或「全面革命」比較好。因為他文中所指的古典革命,是指國家體制、政權更易的革命,而totalitäre Revolution,指的是文化的、精神的、結構的全面改變,所以我覺得翻成「全面革命」比較好。

會犯這個錯誤,是因為Totaritarismus一般翻做集權主義,所以我一開始看到又是納粹題,就直接翻成極權革命。後來越想越不對,「極權革命」聽起來還真的很奇怪哈哈哈

Buzz

胖胖腳,

昨晚我那樣沒頭沒尾地來上一段,實在很糟。不過,一時間也沒法子仔細談,這裡就簡單作點背景說明。考試的問題,則得空再說。

我們如果稍稍看看中國普通高中的歷史課程標準,應當可以發現,在他們的必修課程中,1850年以前的中國史的份量並沒有想像中來得大,中國史的頭也不是從什麼周口店的北京人寫起的,甚至連雅比搭八肚的新石器時代都不提。他們在編寫1850以前的中國史時,也不是什麼想得到的勞什仔東東都寫,而是就政治制度、社會經濟和文化思想的幾個大的面向作專題性的縱述,而整個中國史的書寫重點又比較擺在明清以後和中國近現代史發展關係比較密切的課題上。從一定意義上說,中國的這份普通高中的歷史課程標準在處理中國史這個部分的議題時,反而是比較符合台灣所謂「略古詳今」、「由近及遠」精神的。

我這麼說,並不是要吹捧新中國的偉大。事實上,中國政府自國家主席以下,中國共產黨自總書記以下,大概都擺明了要把歷史教育當成政治思想教育的一環,把歷史教科書當作一種政治宣傳、形塑國族認同的工具。他們編寫的教科書,特別是像寫給大學生看的《中國近現代史綱》,也不能背離中國官方(或共產黨)對黨的、民族的、國家的、革命的歷史的基本認知。可以說,中國政府教育部門看待中學生或大學生的歷史教育的基本取向不但很有古為今用的意思,而且也具有高度的現實政治義涵,教科書的內容和學者們在學院中實際從事研究所獲致的瞭解顯然也還有段不小的距離。

我感到有意思的地方是:在台灣,當初反對根據「略古詳今」、「由近及遠」原則處理中學歷史教科書中中國史部分的論者,似乎並沒有留意到早在2003年,中國的教育部便已制訂了具有「略古詳今」、「由近及遠」精神的高中歷史課程標準,並且據此精神一體處理了台灣論者所纖纖介意的中國史。當然,他們在批評「略古詳今」、「由近及遠」的原則是「去中國化」意識型態的產物之餘,並沒有認真思考,按照他們的標準,他們口中「數典忘祖」的對象,恐怕也包括了中國官方,同時,更重要的是,在爭論中,他們始終沒有回答究竟「我們的」高中歷史教科書應當具有哪些任務這類問題。

胖胖腳

要轉可以喔,註明出處就可以

說實在很慚愧,我看不懂巴茲大中國學測的標準,不知道那邊怎麼考?我想德國這種考法和教學方法,台灣短時間沒有辦法學。一來教學跟不上,就算教科書改了,基層教師也跟不上這樣的教法。第二就是評分標準一定會有爭議,這種申論題考出來答案都是厚厚一本,到時候怎麼閱卷台灣一定會吵成一堆(雖然德國人認為標準已經很客觀了)。一綱多本很多人都受不了了,何況這種題型,就是有那種人,凡事一定要有「標準答案」,沒標準答案就會當機無法反應

台灣應該學的是,出題的動機和功能。德國的題目沒有一個是憑空出題,他不會莫名其妙去考一個什麼「文景之治」、「高盧戰記」的記憶題,所有的題目都和時事結合。出題靈活,可是也不會故意討好青少年次文化,不會出什麼Orz、線上遊戲這種出題者假年輕的題目,這幾點台灣就算喜歡考記憶題,也是可以學。

beckett

可以借轉嗎?
謝謝!

Buzz

謝謝胖胖腳提示的資料和詳盡的分析。相關的議題,因為事忙,我還沒有時間仔細、廣泛地蒐集資料來看,也還沒有比較完整周詳的思考。這裡先提幾份文件,日後如果有空再上來討論。如果真挪不出空,這裡就先說聲對不起了。

一、是2003年中國教育部制訂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普通高中歷史課程標準(實驗)」。

二、是中國高等學校考試中心頒佈的「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新課程標準歷史科考試大綱」。

三、是中國教育部根據2004年胡錦濤提出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談話所編寫的《中國近現代史綱》。

為什麼提這些東東?主要是因為很有意思。為什麼很有意思?說來費辭,但其實也不難理解。無論如何,等以後有空再說吧,請朋友們多擔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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